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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主题: |
增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的劳动法解读和应对 |
报 告 人: |
王全兴 |
职 务: |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力资源研究会副会长 |
职 称: |
教授 |
工作单位: |
上海财经大学 |
报告时间: |
2016年12月1日13时30分 |
报告地点: |
梁林1号楼221 |
参加人数: |
170 |
主办单位: |
文法学院 |
报告简介: |
怎么理解劳动力市场灵活性,我国当前劳动力市场灵活性做出判断,劳动法对如何增强我国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的方向是什么,劳动合同法如何修改才能够达到增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的目的。
首先,劳动法与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的关联性,即二者之间的关联点是什么。劳动法为劳动者权益保护之法,同时也是劳动力资源配置之法。即劳动法具有双重属性,在对劳动力资源进行合理配置的基础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劳动力市场具有三性:灵活性、安全性、公平性。如果灵活性过度了,那么安全性和公平性就会受到损害,此为劳动法与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的关联点。
其次,为何会提出“增强市场灵活性”这一问题,通过对几个中央重要文件的解读,包括“十三五”规划建议等。增强市场灵活性是为了促进就业创业,扶持灵活就业,保障非正规就业者权益,降低就业成本等。指出几个重要文件对增强市场灵活性的目的变化。认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为劳方的就业灵活性和资方的用工灵活性,实际上是劳资双方在劳动力市场上,在劳动关系运行过程中都有自愿、自主、自由、自治的空间。分析在现实劳动力市场环境中存在的问题,如资强劳弱,双方灵活性失衡的问题。 再次,分析劳动法增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的方向,并指出因为劳动力市场供求的二元结构,劳动力市场灵活性性质的二元结构和劳动力市场灵活性原因的二元结构,所以增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的取向应当精准和适当,不宜“一边倒”和“一边切”,对不同对象的不同问题及其不同原因,分别选择提高或降低灵活度的取向。要完善劳动法体系内外的分工,对国企问题与非国企问题要进行分类应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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