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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其实践价值

    来源 :       作者 :      时间 : 2016-10-14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其实践价值 报告人:时建中教授 时 间:2016年10月17日10时 地 点:梁林校区7号教学楼一楼报告厅

    报告主题: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其实践价值
    报 告 人: 时建中教授
    职      务: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经济法专业博士生导师
    职      称: 法学教授
    工作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
    报告时间: 2016年10月17日10时
    报告地点: 梁林校区7号教学楼一楼报告厅
    参加人数: 200
    主办单位: 文法学院
    报告简介:

    报告人简介

         时建中,现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法学教授,经济法专业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副会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商务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贸易与竞争政策议题谈判专家咨询组成员(召集人)等社会职务。

     

    只要内容: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全国统一市场基本形成,公平竞争环境逐步建立。但同时也要看到,地方保护、区域封锁,行业壁垒、企业垄断,违法给予优惠政策或减损市场主体利益等不符合建设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现象仍然存在。

       建立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利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和催生经济发展新动能,对当前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应按照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科学谋划、分步实施,依法审查、强化监督的原则,建立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政府有关行为,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均应当纳入审查范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制定的其他政策措施、地方性法规,起草部门要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审查。


    常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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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       名:嘉兴大学

     账       号:1204068009049001258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秀洲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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