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已经公布了2007年度集中受理的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重大国际合作项目、科学仪器基础研究专款项目以及其他部分专项的评审结果。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项目申请人如对不予资助决定有异议,可向我委提出复审申请,现将申请复审的注意事项和工作流程公布如下:
(一) 注意事项:
按照《条例》规定,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的理由。
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可随时查看本单位人员复审申请的提交与处理情况。
(二) 提出复审申请
不予资助项目的申请人可在9月24日前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对不予资助决定提出复审申请:
1.向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索取用户名和密码,用于登录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简称ISIS系统)。
2.登录ISIS系统,在线填写复审申请表,然后直接提交并确认。
3.在ISIS系统提交电子申请表后须打印一份纸质申请表并保证二者内容一致,本人签字后以特快专递方式于9月24日前寄送相关科学部综合处(以邮戳日期为准)。
4.自然科学基金委在9月24日下午4:00关闭复审申请登录系统。
(三)受理复审申请
自然科学基金委各科学部负责受理复审申请。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复审申请不予受理:
● 对评审专家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提出复审申请的;
● 非项目申请人提出复审申请的;
● 提交纸质复审申请表的时间超过规定截止日期的;
● 复审申请手续不全的(复审申请表在ISIS系统未提交、缺纸质复审申请表或本人未签字等)
对不予受理的复审申请,由科学部通知要求复审的申请人。
(四)审查复审申请
1.自然科学基金委科学部负责审查受理的复审申请,审查依据是《条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和相关类型项目管理办法。
2.经审查,认为不予资助的决定符合《条例》规定、评审程序符合相关类型项目管理办法和规定的,维持原决定;认为原决定有误、评审程序存在瑕疵的,撤销原决定并进行重新评审。
3.按照《条例》规定,自然科学基金委科学部在11月9日之前,将复审审查结果以公函形式书面通知申请人。
其他类型不予资助项目的复审工作程序参照此流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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