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四期嘉兴大学人文社科“青优人才”专项研究课题的申报通知
学校有关单位、科研机构:
为了进一步开展有组织科研,打造一批学风扎实、富有活力、具有潜质的青年研究队伍,助力学校“冲‘A’、拼‘博’、创一流”。经研究,决定开展第四期嘉兴大学人文社科“青优人才”专项研究课题的申报工作,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培养对象
青年学术骨干(40周岁及以下):重点支持具有一定科研基础的人文社科类青年,原则上要求博士或副教授。
青年学术英才(40周岁及以下):重点支持具有较强科研基础的人文社科类青年,要求博士或副教授。
二、申报条件
申报人员须遵守学术道德,学风严谨,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来校工作满一年且从事人文社科研究的在编在岗教学科研专任教师。
同一类别不可重复申报,且之前申报立项过青年学术英才不可再申请青年学术骨干。青年学术骨干按时结项后可继续申报青年学术英才,但申报青年学术骨干时使用过的成果不可重复使用。
前期已受过青年骨干和应用对策骨干课题资助的教师,不可申报;前期申报立项过人文社科“青优人才”青年创新团队研究课题负责人,不可申报;立项人事处“勤慎骨干”项目尚未结题的,不可申报本计划;立项科技处“国基金青年项目培育计划”的,不可申报本计划。
经查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或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且在处理期内的教师不得申报。
(一)青年学术骨干
有一定的科研基础,近三年研究成果须符合《嘉兴大学事业发展重点业绩评价办法(试行)》(嘉大发〔2024〕20号)哲学社会科学科研类业绩评价标准中以下条件之一(第一作者身份):承担过科研项目八类2项;发表过学术论文五类1篇;出版过学术著作二类1部;撰写应用型成果五类1项;获科研奖励七类1项。
(二)青年学术英才
有较强的科研基础,近三年研究成果须符合《嘉兴大学事业发展重点业绩评价办法(试行)》(嘉大发〔2024〕20号)哲学社会科学科研类业绩评价标准中以下条件之一(第一作者身份):承担过科研项目七类1项;发表过学术论文五类2篇或四类1篇;出版过学术著作二类2部或一类1部;撰写应用型成果五类2项或四类1项;获科研奖励七类2项或六类1项。
三、申报程序与要求
1.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填写《嘉兴大学人文社科“青优人才”培养计划专项课题申请表》(附件1),并递交所在二级学院。
2.根据前期各学院预申报情况,人文社科处确定并通知到各学院推荐指标。各二级学院(单位)严格依据申报条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遴选,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并报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审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人文社科处。人文社科处进行复核并征求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公布立项名单。
3.请二级学院(单位)于2025年6月10日前将《申请表》(附件1)、《汇总表》(附件2)(学院负责人签字,盖章)(电子稿、纸质稿)报人文社科处钱希老师(行政楼235办公室)处。预申报阶段已提交过《申请表》且无修改的,仅提供签字盖章的《汇总表》即可。
四、经费资助与期限
1.资助金额。资助金额视每年浙江省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下拨情况而定。本期计划青年学术骨干资助金额为3万元/人,青年学术英才为5万元/人。
2.资助方式。以科研项目形式给予资助,经费分两次拨付。立项时拨付60%,结项后经费执行率达80%后,再拨付40%。未按期结项、被撤项或资助期内调离学校的,不再拨付余款。
3.资助期限。资助期限为3年,不可延期,鼓励达到要求后提前结项。未按期结项或被撤项者不得再申报本类计划项目。
4.经费使用。经费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按照《浙江省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负责人是经费使用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和项目实施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经费专款专用,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也不得用于国家和浙江省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使用该经费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五、结项与考核
结项成果须在培养期内,围绕申报方向取得的科研成果,青年学术骨干和青年学术英才结项成果须以嘉兴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且以第一作者身份。
(一)青年学术骨干
满足以下任意一项:
1.出版学术著作二类1部;
2.发表学术论文五类1篇;
3.获立科研项目七类1项;
4.获科研奖励七类1项(浙江省其他厅局级科研成果奖除外);
5.撰写应用型成果四类1项;
6.入选市级人才称号。
(二)青年学术英才
满足以下任意一项:
1.出版学术著作一类1部;
2.发表学术论文五类2篇或四类1篇;
3.获立科研项目六类1项;
4.获科研奖励六类1项;
5.撰写应用型成果四类2项或三类1项;
6.入选省级以上人才称号(含浙江省“之江青年社科学者行动计划”入选者)。
六、考核管理与其他
(一)受资助者应切实按既定研究计划实施,定期接受年度考核、中期检查和期满验收。
(二)受资助者每年须参加各类学术会议、学术论坛、培训、调研活动等不少于2次。
(三)资助期结束后,受资助者须填写项目结题申请书,并附相关成果材料。结题成果类别参照《嘉兴大学事业发展重点业绩评价办法(试行)》(嘉大发〔2024〕20号)哲学社会科学科研类业绩评价标准(附件3)。
(四)本计划由人文社科处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七、相关附件
附件1《嘉兴大学人文社科“青优人才”培养计划专项课题申请表》
附件2《嘉兴大学人文社科“青优人才”培养专项计划申报汇总表》
附件3《嘉兴大学事业发展重点业绩评价办法(试行)哲学社会科学科研类业绩评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