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组织申报2008年浙江省节能与工业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浙经贸资源〔2008〕508号
各市、县(市、萧山区、余杭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全省“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的完成,根据《浙江省节能及工业循环经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企字〔2008〕134号)有关规定,现就组织申报2008年浙江省节能及工业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的主要内容
本次项目申报应主要围绕节能、工业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工业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五个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一)项目申报范围
1.省政府确定的重点节能工程和节能重点领域的节能改造;节能及工业循环经济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的研发、推广和应用;节能及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工程的组织实施;新能源、替代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生产和推广利用;非工业重点领域节能改造;节能服务机构建设及节能宣传和培训,以及对节能先进单位的奖励等。
2.工业节水改造,节水新产品的生产与推广应用,先进节水技术、工艺的研发、推广与利用,以及对重大节水项目的补助和节水先进单位的奖励。
3.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和服务机构建设,以及清洁生产应用技术推广及宣传和培训等。
4.有资质的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开展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监测和绩效评估及工业循环经济体系建设。
5.其他符合条件的节能、工业循环经济、工业节水、清洁生产等资源节约及综合利用项目。
(二)项目申报重点
1.重点领域:以工业领域为重点,适当兼顾宾馆、饭店、大型百货(超市)、学校、医院及其他公共领域。
2.重点行业:以高耗能、高耗水行业为重点,包括电力、冶金、水泥、玻璃、石化、化工、纺织印染、造纸、食品加工等高耗能、高耗水行业。
3.重点企业:年综合用能1000吨标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年耗水30万吨以上的工业用水企业;年耗电300万千瓦时以上的非工业企业(不含政府公共财政投资的项目);工业循环经济“4121”试点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绿色企业)。
4.重点工程:支持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系统节能)和绿色照明、可再生能源工程等节能设备和节能产品制造、废弃物利用、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城市供热锅炉改造、冷热电三联供、冰蓄冷应用、绿色照明产业化、节能建材产业化示范等重点工程;支持工业节水为主的节水改造项目,包括海水淡化及海水利用建设项目,矿井水利用等工业节水项目。支持对以实现资源减量化为目标的资源开采、工业生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及工业园区生态化建设和改造项目;支持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实施的具有示范性的高费清洁生产、资源节约方案项目。
二、选项主要原则
(一)围绕节能和工业循环经济,主要选择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节能、节水及工业循环经济项目等。
(二)优先选择省工业循环经济“4121”示范工程的项目,支持节能先进企业以及被评为2007年“绿色企业”的企业项目。
(三)以推广潜力大的共性和关键性技术为主,在行业内或区域内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对节能降耗工作有带动作用。
(四)项目前期工作扎实,配套条件好,能够保证按期开工建设。
(五)项目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显著。项目实施后具有显著节能、节水、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实现区域节能降耗的效果。其中节能项目的年节能量必须达到500吨标准煤以上,非工业节能项目年节能量达到200吨标准煤(或年节电达到50万千瓦时)以上。
(六)同一项目当年省财政其他专项已作安排的不重复安排。
(七)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中由各级政府财政资金投资的项目不再安排专项资金补助。
三、有关要求
(一)申报材料
1.节能、工业节水和工业循环经济项目申报材料:
(1)申报文件(由各地经贸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省属单位由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上报);
(2)项目汇总表(见附件1,由各地经贸部门填报);
(3)项目申请表(见附件2);
(4)项目申请报告(或可研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主要内容、技术先进性、主要成效等;
(5)相关部门的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
(6)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投资情况专项审计报告。为规范审计报告格式,今年的专项审计报告中须统一填报“申报2008年节能与工业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项目直接投资额汇总表”(见附件3),相应凭证复印件请报当地财政局和经贸部门核实并保存;
(7)上一年度公司财务审计报告;
(8)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9)涉及新产品、新技术的项目还须附相关科研成果鉴定证书(复印件)或省级以上相关部门评审意见;涉及国内外技术转让的,附相关技术合同复印件;涉及发明专利的,附相关专利证书复印件。
2.高费清洁生产方案项目补助和清洁生产奖励资金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文件(由各地经贸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省属单位由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上报);
(2)2008年浙江省清洁生产财政资金申请表(见附件4);
(3)企业清洁生产总结报告(不超过3000字);
(4)清洁生产验收意见;
(5)申请高费清洁生产方案项目补助资金的单位需报送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6)上一年度公司财务审计报告;
(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申报要求及程序
1.申报材料一式2份(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各1份),须同时提交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其中书面材料按A4纸张规格打印、装订成册。
2.申报材料应一次报送齐全,不得中途追加或修改。
3.申报单位应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规范性负责,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将不予受理。
4.各申请单位按财政隶属关系将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当地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和财政局。
5.各市、县(市、萧山区、余杭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和财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要按照专项申报内容和选项原则,依据《办法》有关规定,严格审查项目申报材料,并审核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认真把好初选关,积极推荐本地区优秀项目并联合行文上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各县(市、萧山区、余杭区)经贸局同时报市经贸委(经委)备案。
6.省级单位按上述要求直接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
7.由于专项资金规模的限制,为集中财力扶优扶强,原则上各地申报的节能与工业循环经济项目名额为:省辖市不超过8个(义乌市按省辖市标准),经济扩权县(市、区)不超过6个,其它县(市)不超过4个。清洁生产奖励由各省辖市经贸委(经委)统一汇总后,会市财政局联合上报,每市上报名额不超过5家。
8.申报日期:各市、县(市、萧山区、余杭区)经贸和财政部门于2008年10月10日前,将申请材料分别报送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三)为加强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作为2008年申请专项的前置条件,请你们根据本地区、本单位2007年节能、工业节水等专项项目完成情况,填写2007年省节能、工业节水专项资金项目完成情况表(附件5)一并报送。
(四)联系方式:
1.省经贸委资源处联系电话:
节 能:0571-87056763,
工业节水、清洁生产奖励:0571-87058204,
工业循环经济:0571-87052770;
2.省财政厅企业处联系电话:0571-87058472。
附件:1. 附件1:2008年浙江省节能及工业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
2.项目申请表
3. 2008年节能与工业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项目直接投资额汇总表
4.2008年浙江省清洁生产财政资金申请表
5.2007年浙江省节能、工业节水专项资金项目完成情况表
主题词:节能 专项 资金 通知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9月11日印发
|